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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債權人
陳英源

上列債權人陳英源因與債務人冠洲建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英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AG0000000號及AG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若無退票理由單則利息起算日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起算,請狀狀更正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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