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英源、冠洲建設有限公司、林湘甯即林奕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債 權 人 陳英源 債 務 人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甯即林奕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年利率 票號 001 2,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6% AG0000000 002 2,000,0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5% AG0000000 003 500,0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5% AG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