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債權人
陳英源
債務人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甯即林奕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年利率 票號 001 2,000,000元 109年12月1日 6% AG0000000 002 2,000,0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5% AG0000000 003 500,000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5% AG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