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彥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