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乙○○為無照駕駛且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尚 未成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故請具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所附繕本不足,故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