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溫永春、曾榆凱
- 原告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人
- 被告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立庭、胡淑玲、曾昶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榆凱 人 債 務 人 洪立庭 債 務 人 胡淑玲 債 務 人 曾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399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38,000,000元 110年2月19日 3.498% 110年3月20日 002 3,000,000元 110年2月19日 4.859% 110年3月2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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