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崇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敘明「違約金之請求利率及其內容」為何? ★(按支付命令之請求應具體、明確、特定,而得由支付命 令外觀即明瞭請求內容。查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其中請求違約金按「原借款時利率百分之10」,其意未明確具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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