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蔡坤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上列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