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呂玉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債 權 人 呂玉珊 上列債權人呂玉珊因與債務人黃金龍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呂玉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長恆實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函准解散,請陳明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俊卿即錦旺托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