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債權人
呂玉珊

上列債權人呂玉珊因與債務人黃金龍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呂玉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長恆實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函准解散,請陳明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俊卿即錦旺托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