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彬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自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然債權人所請求之違約金起算日在利息起算日之前,故請查明本件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是否有誤繕?若有,則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