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國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聲請事項內容是否包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2者 ,抑或僅請求(以遲延利息為基準計算二成之)違約金? ★聲請人聲請事項其中載明:「...以每月月付金額新臺幣 9291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究竟意思為何?是否依契約書所載「按日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遲延利息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抑或捨棄請 求遲延利息,僅請求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