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琇茹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賴琇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賴惠霖之戶籍謄本。 (二)補正債務人之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表明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按應受送達之人數,提出支付命令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