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74號
- 債權人
- 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瑋成
上列債權人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雯娟即六喜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樹果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後提出獨資商號「六喜商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應含有負責人鄭雯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
(二)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於法律上並無當事人能力。故聲請人即債權人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即應以「鄭雯娟即六喜商行」為正確)之姓名及住所,並按應受送達之人數,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