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33號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志斌即仲翔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志斌即仲翔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林志斌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