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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債權人
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淵

上列債權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源成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源成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0月6日經授中字第1093356833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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