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號 債 權 人 唐銘胃 債 權 人 陳曉燕 前列唐銘胃、陳曉燕共同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王淳鴻、洪瑞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