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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號

債權人
唐銘胃
債權人
陳曉燕
債權人
前列唐銘胃、陳曉燕共同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王淳鴻、洪瑞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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