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張順利、黃世民即冠均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務 人 黃世民即冠均工程行 曾鈺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依年息百分之五按日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前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