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悠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