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王信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本件債務人(Z000000000)之姓名究為「王信男」或「王信勇」?如係更名,亦請提出最新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