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毅鴻電器有限公司、施世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 債 權 人 毅鴻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銘 上列債權人毅鴻電器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炤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毅鴻電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炤岳(住彰化縣○○鎮○○路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