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1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黃耀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黃耀興於民國110年8月6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 ○○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