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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 原告
    林少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林少鈞 上列債權人林少鈞聲請對債務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陳威甫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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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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