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少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林少鈞 上列債權人林少鈞聲請對債務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陳威甫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