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幃
上列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上列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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