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鄭炳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鄭炳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1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36 002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55 003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66 004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3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 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