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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請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上列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支票(票號:KB0209864、KB0209865)二紙,求為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26日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自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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