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鄭國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英屬開曼群島商百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選任鄭國烟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依臺端所提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為英屬開曼群島商百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惟臺端所提民國110年5月31日選任清算人之同意書,係由台灣百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鄭國烟簽章,非由股東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百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選任鄭國烟為清算人,爰通知臺端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