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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聲請人
黃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是否聲請呈報清算人?(臺端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所遞「法人登記聲請書」,記載聲請公司解散登記等語。惟查,依公司法第5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並非法院。爰請陳報本件是否聲請呈報清算人。)

二、如係聲請呈報清算人者,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博敦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三)依所提選任黃擇文為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記載日期為110年6月11日,惟黃擇文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記載日期卻為股東同意選任其為清算人前之110年5月22日,似有矛盾。請釋明黃擇文願就任清算人之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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