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李木圭 上列聲請人即乒乓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 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二、經查,乒乓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乒乓響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其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清算人就任之備查在案。嗣聲請人以乒乓響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審核前開資料無誤後,於民國110年12月7日發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乒乓響公司有無欠稅資料。惟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於110年12月9日函覆本院稱:乒乓響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核定完 成等語,此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書函在卷可佐。是以,乒乓響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既尚未 核定完成,足認乒乓響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