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國華、(法、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鵬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國華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賴祺元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807,6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87,627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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