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鍾鳳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鳳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鍾鳳珠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0年5月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 債清字第44號裁定附卷可憑。經查,債務人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㈠編號1部分:命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後,分配予債 權人;㈡編號2部分:債務人提出新台幣15,000元,分配予債 權人;㈢編號3部分:債務人與第三人孔孟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成立加盟契約,經營KUMON和美孝德教室,經命債務 人、第三人提出加盟契約,均未提出,審酌債務人提出之 109年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該年度盈餘僅7,248元,且自109月12起迄今111年3月止,每月均繳交4,760元至21,760元不等權利金予第三人,難認有變價實益外,且該加盟契約是否約定有不得轉讓之情事,亦不得而知,認屬難以變價之財產,擬不予處分,逕發還債務人。 三、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開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無為反對之陳述。前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其處分情形如附表所示,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處分情形(新台幣) 1 存款 ①新光銀行彰化分行(0444-50-1180040) ②彰化銀行彰化分行(6006-8601102700) ①432元 ②42元 提出現金474元,以供分配 2 車牌號碼ZO-1532自小客車 廠牌國瑞黑、出廠年月200303、排氣量1998 提出現金15,000元以代拍賣 3 投資事業-彰化縣私立佳家文理短期補習班 設立成本50,000元 不予處分,發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