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仕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1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二)證明擔保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催告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 ★依聲請人提出之個人購屋借款借據第14條第2項所載,如以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而主張全部借款到期,須經聲請人事先於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始得為之。惟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