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歐陽宇莉
- 相對人
- 吳振興
- 關係人
- 林秀純
- 關係人
-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興
- 關係人
-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振興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第三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林秀純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0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106年10月24日登記在案。上開抵押權係依106年9月13日由最大債權銀行(即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之協商內容第8點約定,公司(即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及個人(吳振興、林秀純)財產清單之財產,由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設定次順位,設定金額由聲請人認定。若有受償時,依債權比例攤還各債權銀行,並立有面額5,000萬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暨聲明書。詎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分別於109年7月17日、109年7月22日解散登記在案,債務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林秀純、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吳振興自民國109年5月14日即未繳納本息,計尚欠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債權債務協商會議紀錄、聲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埔心鄉 新興段 0000-0000 1810 1分之1 002 彰化縣 埔心鄉 新興段 0000-0000 853 1040分之143 003 彰化縣 埔心鄉 新興段 0000-0000 33 1040分之143 004 彰化縣 埔心鄉 太平西段 0000-0000 19 1040分之143 005 彰化縣 埔心鄉 太平西段 0000-0000 145 1040分之143 006 彰化縣 埔心鄉 仁華段 0000-0000 2976 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