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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拍賣貨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聲請人
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佰智
相對人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關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五貨櫃內貨物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件聲請關於如附表編號二十六、二十七貨櫃內貨物部分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海商法第51條第3 項所定貨物拍賣事件,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93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海商法第51條第3 項規定聲請拍賣貨物,故依非訟事件法第193 條規定即應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查聲請人具狀敘明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5貨櫃內貨物目前存放於臺中港、如附表所示編號26、27貨櫃內貨物則存放於高雄港,均未在本院轄區,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本院顯無管轄權,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25貨櫃內貨物部分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如附表編號26、27貨櫃內貨物部分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53號   編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物品所在地 備考 號      001 貨櫃號碼TLLU0000000   臺中港  002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03 貨櫃號碼FCIU0000000   臺中港  004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05 貨櫃號碼TLLU0000000   臺中港  006 貨櫃號碼CAIU0000000   臺中港  007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08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09 貨櫃號碼TCLU0000000   臺中港  010 貨櫃號碼TCNU0000000   臺中港  011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12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13 貨櫃號碼SEGU0000000   臺中港  014 貨櫃號碼TEMU0000000   臺中港  015 貨櫃號碼CAIU0000000   臺中港  016 貨櫃號碼TEMU0000000   臺中港  017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18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19 貨櫃號碼CAIU0000000   臺中港  020 貨櫃號碼TCNU0000000   臺中港  021 貨櫃號碼DFSU0000000   臺中港  022 貨櫃號碼TCNU0000000   臺中港  023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24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25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臺中港  026 貨櫃號碼IAAU0000000   高雄港  027 貨櫃號碼CAAU0000000   高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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