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呂季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何束美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1119地號,同段184建號之 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