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祐松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已依契約書約款第15條,聲請人已於合理期間催告債務人還款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