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蕭雅惠即雅惠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蕭雅惠即雅惠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雅惠商行即蕭雅惠為擔保雅惠商行及蕭雅惠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雅惠商行即蕭雅惠、蕭雅惠於108年9月24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9年10月30日,面 額5,073,500元(聲請狀誤載為5,703,500元)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經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尚有4,542,000 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其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1月6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州段 0000-0000 131.23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0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60 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弄 00號 田中鎮中州段0000-0000 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72.22、二層:71.62、三層:53.26;總面積:197.10平方公尺 陽台:8.96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