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梁慶堂、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益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相 對 人 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益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彰化縣○○鄉○○○○巷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相對人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地址為彰化縣○○鄉○○○○巷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