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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聲請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相對人
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益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彰化縣○○鄉○○○○巷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相對人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彰化縣○○鄉○○○○巷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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