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雅惠即雅惠商行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60建號建 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二) 補正正確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將補正完整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債務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