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張閔傑
- 相對人
- 蔡杰紘
- 關係人
- 蕭雅惠即雅惠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蕭雅惠即雅惠商行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5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提供予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即債務人蕭雅惠即雅惠商行於108年9月24日所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5,703,500元之本票乙紙。詎經聲請人於109年10月30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尚有4,542,000元未獲付款,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9年2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6月2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件附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州段 0000-0000 131.23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8號 附表編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式樣 主要建材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72.22 二層:71.62 三層:53.26 合計:197.10 陽台:8.96 全部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