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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閔傑
相對人
蔡杰紘
關係人
蕭雅惠即雅惠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蕭雅惠即雅惠商行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25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提供予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即債務人蕭雅惠即雅惠商行於108年9月24日所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5,703,500元之本票乙紙。詎經聲請人於109年10月30日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尚有4,542,000元未獲付款,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9年2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6月25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件附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州段  0000-0000 131.23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8號     附表編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式樣     主要建材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72.22 二層:71.62 三層:53.26 合計:197.10 陽台:8.96  全部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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