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泫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花旗、莫兆鴻、滙豐、麥康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詹志宏、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正、簡伯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李伯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鄧明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泫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簡伯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展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源」、「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南」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志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