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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延展履行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泫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詹志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簡伯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展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源」、「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南」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志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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