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廖秋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蘇志成
- 代理人
- 林志軒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代理人
- 羅漢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月(即自110年6月起至同年11月止,共6月停止履行,自110年12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目前每月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1,391元。茲因聲請人從事廚師工作,而國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民眾降低外出用餐意願,使聲請人工作日數及收入減少,而有履行困難之情形,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目前每月應清償11,391元,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次查,國內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民國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嗣後並禁止於餐飲場所內用,一律以外帶或外送提供餐飲,相關防疫措施確實影響民眾外出用餐意願。是以,聲請人所稱因從事廚師工作,受疫情影響,致工作日數及收入減少,應可採信。又聲請人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堪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依首揭規定,並審酌相關疫情狀況,認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以6個月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