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號

聲請人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禮

上列聲請人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東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