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請人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呂文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查核。

二、應於聲請狀載明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由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章簽名。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