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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原告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呂文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查核。 二、應於聲請狀載明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由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章簽名。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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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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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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