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曹訓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