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朱見堂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