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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聲請人
唐銘胃
代理人
唐肇澧
相對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汪亞龍

人 88號二樓(新竹○○○○○○○○

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69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7年8月7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7日 CH364717 002 107年8月7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7日 CH364718 003 107年8月7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7日 CH36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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