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上茂實業行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原列之相對人紀宏樹,業經劃線刪除,惟刪除處未簽章,請聲請人具狀確認本件有無對紀宏樹聲請本票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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