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