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賴亭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賴亭亦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賴聰傑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賴聰傑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99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聰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准予對被繼承人賴聰傑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有債權人陳報債權,無受遺贈人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符合被繼承人賴聰傑親屬會議成員資格者,均已逝世或失去聯繫,親屬會議已不能或難以召開,聲請人本於遺產管理人之職責,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以清償債權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賣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第113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聰傑死亡時,無尚生存之繼承人,亦無親屬會議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賴聰傑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經本院於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司家催 字第29號裁定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499號卷宗、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9號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事實,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因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迄今未完全受償,有聲請人提出彰化基督教醫院門診收據、住院收據、員生醫院收據、怡安救護車有限公司收據、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收據、員郭醫院收據、烏日林新醫院收據、童綜合醫院收據、道周醫院收據、看護費用領據、統一發票、管理費收據、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繳納證明書、養護費收據、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使用規費收據、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等件(均影本)為證。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被繼承人賴聰傑之遺產 編號 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 000○號 權利範圍1/1 2 臺北市○○區○○段○○段 000○號 權利範圍2726/75303 3 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 1,46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6/14666 4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47/10000 5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