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林峻樟 上列聲請人因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安德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德蜜公司)之清算人,因向鈞院聲請特別清算暨選任清算人,經鈞院裁定駁回,復因相關財稅資料彙整耗時,致無法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安德蜜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並向本院呈報其為該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10年9月6日彰 院毓民善110年度司司61字第1109008404號函准予清算人就 任之備查在案。次查,聲請人以安德蜜公司之負責人賴家雄於109年2月28日死亡,股東會並未選任清算人,聲請人為該公司之董事,雖為法定清算人,惟因對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不了解,且無法聯繫另一名法定清算人石美珠之情形下,由聲請人單獨執行清算事務實有困難為由,向本院聲請特別清算暨選任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6日以110年度司字 第9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接獲該裁定後,即向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申請相關財稅資料,惟尚未完備等情,有本院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前開卷宗審查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