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 告
- 品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玉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明律師
- 被 告
-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祥月
- 訴訟代理人
- 徐承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符合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原告係依大彰化東南及大彰化西南離岸風力發電計畫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有起訴狀可稽(本院卷第13至第19頁),足認係基於系爭契約承攬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又依系爭契約第3條合約基礎:「本合約係以甲方(指被告)與業主所訂合約內容為訂定依據(附件1)…。」、第17條合約附件:「附件1→109年1月22日工料合約書(瑞助營造&甲方)。」、附件一工料合約書第39條:「三、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其中一名為原告)與甲、乙(指被告)雙方均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15至117頁、第121頁、第145頁)。足見兩造已就非屬專屬管轄之本件工程爭訟,以文書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以系爭契約亦無明示其他審判籍法院仍有管轄權,依上說明,應認上開合意管轄,屬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之管轄權約定,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